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15-3條
第 15-3 條
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,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、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
,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,不得遞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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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lie:[以下舉例保固期2年] 賣方要處理 客人物品, 雖是 預估保固費用,實際上所發生的費用還是一定要付的
105年:
銷售時:
借:現金$7,000,000
貸:銷貨收入 $7,000,000
實際發生修理費:
借:估計產品保證負債 $20,000
貸:現金 $200,000
銷售時,估計提列產品保證費用:
借:產品保證費用 $140,000
貸:估計產品保證負債 $140,000
銷售額$7,000,000× 估計提列2% =140,000
106年:
實際發生修理費:
借:估計產品保證負債 $180,000
貸:現金 $180,000